(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但是,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超越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时可以退伙。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清算。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一篇: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分类 下一篇: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执行入伙和退伙目 录: 小企业创办与经营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