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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协议。聘用合同依照特定的程序并经过法律的确认,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劳动规则;用人单位则根据一定的标准付给劳动报酬,并保证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依法议定的劳动条件。       从法律上讲,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因为口头形式容易引起各种不必要的纠纷。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或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各种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劳动纪律、教育与培训、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必备内容,同时还包括由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聘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事情。为此,作为用人单位的老板,在签订聘用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确定适宜的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聘用合同是一种帮助实现用人单位战略目标的制度,因此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战略意图选择适宜的合同期。由于用人单位与员工所站的立场不同,在合同的期限设定上往往便构成一对矛盾:用人单位希望与高素质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以稳定骨干队伍;希望与低素质的员工签订短期合同,以便今后有调节的余地。而员工则往往恰恰相反。另外,我国用人单位目前大多凭经验确定合同期限,缺乏科学依据,致使聘用合同期限一刀切,不管工种与岗位的差别,要么期限过短,要么期限过长,结果合同期限与工作任务不相协调,差距较大。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期限。为此,不妨采用建立聘用合同期限序列的方式。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员工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与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然后分别对员工的使用做出规划,并据此设计出用人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序列,形成合同期限数据库,即:哪些工种、岗位需要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并分为若干类,如1年、2年、3年、5年以及分别需要多少数量的员工;哪些工种、岗位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及数量。这样一来,便可使合同期限长短并用,梯形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最后考虑期限。一般来说,其时间长短不定,可以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对违约赔偿与合同有效性的考虑       如果是用人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对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加以规定,但约定员工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要想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次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否则,违反法律法规,或采取欺骗、威胁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保守商业秘密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失,在聘用合同中应视需要增加关于保密的条款。同时,在法律和制度的硬性约束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双方的自觉意识及强调职业道德,做好自我保护工作,约束双方的行为。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和技巧       用人单位与所属员工分道扬镳,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聘用合同期满的正常终止,一种是聘用合同的提前解除。对于前者,当事人双方大多都能心平气和地对待;而后者,则易于引起争议与纠纷,被解聘者如果认为聘用方不合法或不合理,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因此,正确把握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主动运用一些技巧,有助于当事人双方心平气和地分手,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解除聘用合同是以已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前提的,是指聘用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由于聘用合同的解除是在当事人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解除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有正当理由(指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上加以规定的事项)的情况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方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否则,便属于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法规,用人单位一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制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应予以辞退的员工;员工生病或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等。       员工一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用人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等。       弄清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相对容易,而在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基础上,如何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分手,却是需要一点技巧的。       (1)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解除聘用合同,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合同及按照规定就予以辞退的员工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聘用合同的严肃性。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所准备,不致因突然解除合同而影响生活或经营;另一方面,可以有利于合同管理机关对解除合同进行审查,防止非法解除合同。       (2)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       无论是因哪种原因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互换角色为对方想一下,尽可能冷静而客观地评价对方和看待这次分手。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在解除聘用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能够相互尊重,相互鼓励,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3)通过面谈进行沟通       面谈时,应明确自己应该说的话,要清楚而坚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免产生任何误会或希望。谈话的重点应放在工作绩效或行为上,避免使用像“不负责任”、“不可靠”等带有价值判断色彩的字眼。同时还须注意,面谈的时间应简短,面谈时间越久,就越可能说出日后会后悔的话。 上一篇:关注与劳资相关的法律下一篇:规章制度影响劳动纠纷胜败目   录: 小本创业全书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