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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公司?其实正式合法的公司概念并不存在。       然而,公司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已成为人们十分熟悉的名词。由于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这就决定了揭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乃是公司立法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此,世界各国公司法差不多都有对公司的概念加以定义,各大法系间也竞相就各派学说、观点阐明其对公司概念的独特见解并影响公司立法,公司的传统定义也被不断突破。     (一)传统法学的公司概念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分,大陆法系又有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之分。在法律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对公司的定义又是不相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商法或民法一般对公司不设完整的专门的定义性规范。有关公司的界定多散见于有关的法条之中。《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认为,股份公司具有一份划分成股份的基本资本,是具有独特立法资格的商业公司,股份公司仅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法国民法典》认为,公司是由两人或数人通过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技艺集于一共同的企业,以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和自经营所得的利益而设立。《日本商法》认为,公司是以实施商业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即使是依该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不以商业行业为业也称为公司。综观上述大陆法系三大代表国家公司的传统定义,显示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和社团法人是界定公司的三要素。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虽以判例法为主体,但在公司法方面则以成文法为主,同时通过判例发展公司法制,立法强调切合实用,因此,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也包括非营利性的公司,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是指数人出于营利的目的(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而进行的组合,主要是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①肯定公司与合伙同属于人的组合,以营利为目的,但又特别强调公司不同于合伙人的组合,确认公司的本质属性是法人与有限责任,就此点来讲,尽管在表述上与大陆法国家对公司的定义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法律特征。       然而,随着“一人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出现并被立法所认可,公司的社团性法律属性无疑被打破了。     (二)我国公司概念的嬗变      我国古代就有“公司”一词存在,语出庄子:积俾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译成现代用语,公司就是众人共同无私地从事及处理公众事务,主要是指公众管理事务,很少涉及商业性事务,即使是有所指,也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存在很大的差别。①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是一种现代企业形态和制度的指称。在我国,它作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当始于清末的《公司律》,共计13条,该律以《日本商法》为蓝本,对公司的定义也与日本商法类同。不管怎样说,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的专门法律术语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有很大的意义的。       新中国成立后,公司立法像其他立法一样,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遵循公司企业形态,我国曾先后多次颁布公司类型的法律、法规。公司概念的演变也推陈出新。1950年12月29日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私营企业法规,也是第一个规范公司的法规,它界定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五种,即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很明显该条例是参照旧中国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类型的余绪,对公司的概念确定为私营投资经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事业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设立公司主要在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范围内进行。改革开放使公司立法有了新的转轨,具有市场经济气息的公司立法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横向经济联合发端的。此间存在的公司大多数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没有本质性差别,或者本身就是行政性公司,具有浓厚的传统体制印痕。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废止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确认了某些公司行为规则,对公司的概念也明确加以规范,该规定第2条认为,本规定所称公司指依本规定程序设立,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经济实体。这个规定是对公司的界定,与《民法通则》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界定大同小异,与其他企业没有区别。       新《公司法》对公司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探寻公司的概念只能从新《公司法》第2条,第3条所确立的法定形态、法律地位、责任形式中去归纳。新《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是采用公司形态法定主义,或称限制创设原则。凡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必须:(1)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2)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此之外任意创设新的类型。同时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从公司的法律地位——企业法人、公司的资本构成——出资或股份、公司的责任性质——股东的有限责任和独立责任三种情形对公司进行界定。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条确立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就是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的本质特点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整体,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支配和使用,也就是应由全体股东统一使用、统一经营,不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独立支配、任意分割。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卖出股票,从整体上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这正体现了公司是独立的财产主体,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以依法统一支配公司的全部财产。       同时,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债务责任时,也只能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也是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必然结果。       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而且也只能以其全部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股东出资后,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对该出资即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往往只是股东全部财产的一部分,与股东没有投入公司的其他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上一篇:网上开店不能犯的错误下一篇:公司的法律特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