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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根据新《公司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借鉴现代公司制度,改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体制而确定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新《公司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可以在任何行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可见,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实践中许多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因此纷纷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者的单一性       根据前述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要么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要么就是国家授权的部门,这两者间只能是其中一个单独投资设立,而且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也只有一个。这一点与某些国家公司法中的“一人公司”相同,因其仅允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设立。一些学者也将其称为“国有一人公司”。       2.投资主体的特定性       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而国有独资公司酌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这些机构或部门得以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授权,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才可以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机构或部门,没有国家的授权,均不得设立此公司。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虽仅为一人,但单一股东却并不因此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仍然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实质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明确地界定了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国有独资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的区别       (一)设立根据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并受其调整。      (二)财产权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国有独资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与国家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企业则拥有经营权。       (三)管理体制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而一般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换,而是机制的转换,这就意味着原国有企业要转变为国有独资公司也要进行公司化改组。 上一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下一篇:公司设立的概念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