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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         这是依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对公司所作的分类,是大陆法系法学者对公司所作的学理分类。        1.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日本称为“人的会社”,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其个人信用作为公司对外关系的基础。第三人与公司交易时是基于对股东个人的信任,因此股东的责任不能仅限于他的出资,而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的个人信用越高,公司的信用也越高,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股东个人的信用。而且在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相互之间也往往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股东的结合必须要有相互深切的了解。因此,人合公司往往具有家族性,常被称为“家庭性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日本称为“株式会社”,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其公司的资本实力作为公司对外关系的基础。第三人与公司的交易不是基于对某个股东的信任,而是对公司的资本实力的信赖,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和实际拥有的资产总额越高,其对外的信用就越高,资合公司的本质就是以资本为其信用,资信状况就是这种公司存在的基础。公司股东间以出资相结合,无须相互了解,公司具有公众化的特点。资合公司强调资本信用原则和资本真实原则。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绝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均对资合公司的设立条件予以严格限制,并规定资本公示制度。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财产及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又称人资兼合公司,日本称为“合资会社及株式合资会社”,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这种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两合的实质在于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两种股东组成。在这种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或股份为公司提供资本信用基础,而无限责任股东则以其个人信用为公司债务提供一般担保。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资兼合公司。       (二)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相对而言的,它是根据公司内部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对公司的一种分类。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机构,总公司首先依法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的安排,均由总公司统一指挥决定。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辖的分支机构,按照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新《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又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说明:(1)分公司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没有独立性,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但是它具有营业资格,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名称可以在总公司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字样。(3)分公司没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属于总公司。(4)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必要的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与公司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三)母公司和子公司        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时,该公司即母公司。母公司大抵上有两种常规形态:控制公司和控股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但不直接参加该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是控股公司。相应地,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我国新《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设立与母公司一样必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公司集团内部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就法律地位而言,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各自以其名义独立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在承担责任形式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也是各以其自己的财产对外负担债务,互不连带,唯其股份的一定数额为另一公司所持有,该公司凭其所持的股额可以对其加以控制。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有三个:(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这里所说的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即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数董事,从而达到控制子公司,使子公司的业务活动纳入母公司的规划之下。(2)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一般来说,公司的管理权是依照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分配的。如果一个公司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可获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取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外,通过订立某种特殊契约(章程或合同)而使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形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3)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仍是独立法人。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不会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四)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按照公司的国籍,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依公司设立依据的法律是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来确定公司的国籍和依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在地是在本国还是外国来确定公司的国籍。简而言之,凡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被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不论外资有多少,均为我国公司,是我国的法人。反之,凡不在我国批准设立的公司均被认为是外国公司。(新《公司法》第192条)跨国公司则是指以一国为基础,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应当指出的是:(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属中国公司;(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却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应由所属的外国公司承担。 上一篇: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下一篇: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变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