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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办理办法

办事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高安路23号)设立受理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受理点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受理时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为24022819;各区(县)的咨询电话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办事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业务项目(《规定》第十三条)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第1、3、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申办条件(《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注册资本 (金)在10万元以上;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含5人,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企业名称中冠有人才或咨询行业名称;   6、具有必需,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二)申请从事第2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的证明;   3、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专兼职师资证明;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 测评技术和软件证明;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3、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人员证明。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应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必须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资质;外方机构必须具有开展人才中介www.zszx.sh.cn的合法资质;中外机构均有良好的资质信誉;   2、应有与从事国际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单(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机构请见《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第5号令)。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申请时须填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并与工商企业法人登记一并办理。告知承诺由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口受理,抄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国有(控股)、中外合资性质的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质的申请。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表   2、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兼营)许可审批表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审批表(中外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