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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法人的机关,其执行职务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公司法人承担。但是,公司法人在对其经营管理机关成员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了民事责任以后,公司可依新《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条件:一是执行公司职务;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是造成实际的损失。法律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使他们忠实履行职责,避免滥用法律及公司赋予的职权。       (二)权益受损的维权机制       为了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除为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外,又开始赋予股东诉权,建立了股东诉讼制度。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直接诉讼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的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损害时,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英美公司法理认为,划分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即个人成员资格权利与公司成员资格权利。所谓个人成员资格权利,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所享有的基于他和公司之间签订的人社契约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除非取得他本人的同意,否则是不能予以剥夺的。所谓公司成员资格权利,则是指作为公司的成员所享有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各种决议的权利。个人成员资格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股东个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直接诉讼,此种权利不受公司大多数股东决议的影响;而作为公司成员资格的权利受到侵犯,一般只允许公司提起诉讼,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允许公司某些成员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主要的区别在于:       1.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       直接诉讼侵害的权利属于股东自身的个人性权利,而派生诉讼被侵害的权利则属于公司的团体性权利。       2.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不同       直接诉讼可由股东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是一种单独股东权;而派生诉讼本应由公司提起,只是由于存在法定的特殊原因,才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代为行使。       3.诉讼的目的不同       直接诉讼的目的是股东个人的利益,胜诉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股东个人;而派生诉讼事实上是股东在为公司的利益进行诉讼,股东只是诉讼中名义上的原告,判决之利益仍由公司享有,作为原告的股东只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 上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下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