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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应代表公司向责任人追究其赔偿责任。       (二)股东直接诉讼权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受到侵害人的控制或影响时,不能或不愿起此诉讼时,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监事对侵害人的诉讼,是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所进行的诉讼,仍属于直接诉讼的范畴。       2.新《公司法》第153条规定更是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股东本人利益造成损害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直接诉讼。       (三)派生诉讼权       新《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股东也可以提起派生诉讼。这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       在我国,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须具备两个条件:       1.股东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从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公司,对于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的要求也不一致。对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没有特别要求,一旦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形,只要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有权提起诉讼。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则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提起有关请求和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以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前提。派生诉讼只有在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后,有关机关或人员没有提起诉讼,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新《公司法》,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诉讼:一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二是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自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之日起30日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上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下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