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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建立原则       新《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中“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指公司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依据,具体表现为:       1.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新《公司法》、《会计法》及其他法律。其中,《会计法》是重要的依据,主要就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通过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3.行政规章,即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财政部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的会计制度,种植、养殖等农业方面的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会计制度,金融会计制度等。       (二)公开原则       财务会计公开原则,要求公司的财务会计应对股东公开和对债权人、社会公众、执法部门公开。新《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新《公司法》第98条还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的财务信息一般记载于公司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之中。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整体信用水平较差,财务会计报告造假严重,股东通过查阅公司公开的会计报告可能无法了解到真实情形。因此,新《公司法》不仅允许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报告,还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通常意义上讲,公司的会计账簿应包括记载公司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票据等。因此,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是知情权的最重要内容。 上一篇:  公司财会制度的概念 下一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