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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形式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在新《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合并的形式。该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并吞合并或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而其他公司则在消灭了原有法人资格后归人前一个公司。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也承担它们的债务,而被吸收公司则不再存续,应当宣告停止,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吸收公司在合并以后,也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享有法人资格的地位。       新设合并亦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参加合并的各原有公司同归解散,而另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合并形式。这种合并方式是以原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也即参与合并的所有公司没有一个存续。新设公司接管原有几个公司的全部财产和业务以及原各公司的债务。值得注意的是,新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的条件。   上一篇:  公司合并的原因  下一篇:公司合并的条件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