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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概述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又称公司组织形式转换,也称为公司的转换,是指公司不中断其法人资格,而将公司由一种法定形态变更为另一种法定形态的法律行为。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制度简化了公司设立和终止的程序,方便了公司。如果法律没有关于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投资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必须首先解散原来的公司,清算完毕后,再重新注册为另一类型的公司。这样费时费力,且势必造成公司营业的中断和法人资格的丧失,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均不利。正是为了避免这种迂回程序所造成的人、财、物的大量浪费,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制度,使公司无须中断营业和法人资格,无须履行解散、清算等程序,只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可以达到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目的。我国新《公司法》也确认了这种为各国公司法普遍采用的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的法定种类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因此,公司形式的变更仅为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公司相互转变。       二、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具体表述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资金需求量的增加等原因而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筹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设立、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组成以及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这些条件具体包括:       1.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达到500万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原股东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的净额产额。净资产额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余额。净资产额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财产的价值,即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公司的股份总额是指公司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总额。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没有任何增加。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所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防止损害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3.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即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制作认股书等,使社会公众认购所发行的股份,并缴纳股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缩小经营规模、减少注册资本等原因而要求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便更好地适应经营需要或者客观环境的变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包括:(1)股东应当在50人以下,其中一名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即达到3万元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3)原股东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      (一)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       一般而言,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具体负责拟订行使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经主管部门批准       新《公司法》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因此,对于不需要报经批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变更。      (四)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外,公司的诸多事项如公司名称、资本、章程等也需要变更,因此,都应当依法向公司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必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并未因组织形式的变更而有所不同,并非另行设立新公司,故其法人资格不受影响。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再存在,其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不会因为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存在而自动消失。因此,新《公司法》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也就是说,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到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自己已经不是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为由,拒不承担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 上一篇: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 下一篇:公司解散概述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