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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责任的立法例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加之公司法本身的特殊性,不同国家公司法对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也有一定的差别。综观世界各国公司法,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集中式与散立式。所谓集中式,就是公司法中设专章集中规定法律责任,这一模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我国《公司法》也采用集中规定的模式;所谓散立式,就是公司法中将法律责任分散地规定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中,采用这一立法模式的代表国家为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       集中式与散立式各有利弊。集中式设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将一部法律的所有法律条文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这样既保证了法律内部体系的完整,又可避免法律条文文字表述的烦琐,防止内容出现不必要的重复。采取散立式规定,可以让人一目了然地知道什么行为可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什么行为必须做、违反该行为规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便于法律的实施与遵守。       其实,无论何种立法模式,只是形式上的问题,具体到公司法律责任的立法,无论是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与制裁规定在一个条文中,还是处理与假定和制裁分开规定在同一部法中,不管立法体例有何不同,只要做到违反任何一个法律条文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承担刑事责任,它就是一部完善而且可行的立法。 上一篇:   公司财会制度的概念 下一篇: 承担公司法律责任的主体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