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和特点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的主体范围:经营者和政府机关。 (2)调整关系的范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监督检查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行为的范围:主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行为方面:以违反商业道德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主体方面:以经营者为主,涉及部分行政机关。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即工商机关。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2)确立了法律的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3)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3)国家监督检查原则。 (4)社会监督原则。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欺诈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主要是指产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3.限购行为 限购行为是指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等。主要包括: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销售条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6.压价销售行为 压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在下列情况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带有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例如,谎称有奖、让内定人员中奖、利用有奖推销价高质次的商品、奖金超过5000元的巨奖销售等。 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要件包括秘密性、利益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9.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购销商品。 10.串标行为 串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1.毁誉行为 毁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 1.国家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4种职权,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2.社会监督检查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上一篇: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下一篇: 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目 录: 小企业创办与经营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