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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步骤,一般包括订立设立公司协议,制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有关部门审批、订立公司章程、缴纳出资、验资、确定公司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和鉴发出资证明书等。具体如何操作,需由公司设立人或股东根据拟设公司的具体形式酌情适用。       (一)订立设立公司协议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先需要发起人之间对拟设公司的各个方面的情况达成共识,协商是发起人之间联合投资办公司的基础,协议则是协商的表现形式。       发起人的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别是在较大投资规模或发起人的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更为必要。对于一些投资规模较大或发起人较少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但无论协议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发起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才是设立公司行为的基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是指公司设立人或股东就拟设公司的主要事宜达成协议,又称股东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对他人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经营的项目、目的和范围;(2)生产规模;(3)投资总额和公司注册资本;(4)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5)盈余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6)推举发起人代表,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和登记注册。     (二)制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技术、经济两个方面,分析、论证公司设立的可行性,通过对市场供求的预测,对投入产出的结算等进行具体分析,以避免投资的盲目性和减少投资风险,为公司设立提供科学依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公司设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能力和投资能力,包括其经营范围、规模、效益、近几年的业绩、资信等级和资产数额等;(3)设立人和公司筹集资金的办法;(4)公司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资产结构形态;(5)公司资金投向、规模、需要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以及其固定资产投资的,还要说明建设周期和费用结算等;(6)公司产品经销的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供需状况;(7)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       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设立人签字,法律规定必须报批的,应报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三)订立公司章程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公司必须有公司章程,这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须程序。订立公司章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全体股东订立,另一种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订立(日本、德国采用此种方式订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订立。公司章程是股东、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的组织人员、公司的内部职工等必须遵守的内部行为规则。它对外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营业范围、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这些内容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经营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是书面的公司的组织和行动的准则。国外大多数公司法都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经公证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没有这种规定,但我国法律要求,章程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四)必要的行政审批       并不是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行政审批,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根据新《公司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才要经过这一程序。比如,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烟草方面的公司必须经过国家烟草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才能设立。同样地,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应事先依照证券管理法规经有关金融主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就不得申请登记。      (五)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具有人合的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因素。公司没有出资,就不能设立。也就是说,公司的出资人在认购自己的出资额以后必须予以缴纳。不缴纳者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因此造成公司的不能设立,给他人造成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问题比较复杂,我国目前只就出资方式和各种出资的比例问题作了规定,按新《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同时,为了确定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计算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也为了确定各股东出资在公司全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明确他们各自取得收益、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对于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高估作价,也不得低估作价。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财产形态不同,其评估作价的方法、要求、规则以及主管部门等也都有区别,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股东究竟以何种财产进行出资,应当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货币出资额的法定要求,只是对全体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规定,公司章程既可以规定高于这一限额,也可以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股东用货币出资,其他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六)确立公司的机关       公司的机关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按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登记成立以前必须对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决策经营和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监督机关(监事会)作出是否设立的规定。确立公司机关必须依法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 -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成员不得少于5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      (七)设立登记       根据新《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该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作了以下规定:       1.提出申请的时间。根据本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时间,为“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股东出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前提条件,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成了“皮包公司”,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样就涉及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如何确定股东缴纳出资的问题。这次修改《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制度作了重大改变,由原来的一次性全部缴清出资,改变为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可以依法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法定的验资机构对股东的首次出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资,验资结束后,应当依法出具验资证明,确认股东的首次出资情况。       2.申请的具体提出人。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多个股东,究竟应当由谁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呢?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按照这一规定,具体向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的人有两种:一是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全体股东可以从股东中间指定一人或者几人作为代表,具体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务。实践中,全体股东通常指定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拟担任公司其他重要职务的股东去具体办理相关事务。二是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东也可以委托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员具体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事务。在这种情形下,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委托,即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载明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委托,而不是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股东的委托。       3.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接受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任务后,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准备相关材料,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公司登记申请书,应当是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了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公司经营项目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公司登记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公司登记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不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关工作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下一篇:公司人格的法律含义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