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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效力

       在我国,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相比较,更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1.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关于章程的生效时间,学者在认识上目前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公司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盖章(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经创立大会通过)后生效;二是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生效,即公司章程是以登记机关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在登记机关批准之前并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三是应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分别确定其生效的时间。       本书认为,第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前即已生效。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章程与公司的直接对应关系,即章程的根本特性和功能就在于公司的自治规则,明显地与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规的性质不相符合,而且忽视了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差异,即设立公司的行为不一定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同时,如果章程自发起人签章即生效,那么,政府部门就没有必要对章程依法予以审查。第二种观点,则忽视了章程内容的复杂性,在公司设立协议没有被规定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的情况下,公司章程不仅要调整公司成立之后的关系,而且要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些关系。如果章程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生效,那么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就不受章程约束,设立过程中的秩序就难以维护。       本书同意第三种观点。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是有阶段性的。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这样,在公司实践中,就将许多本来应当由设立协议调整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在了公司章程之中。大多数公司章程实际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另一部分内容调整公司成立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这样,受制于内容的不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因此,公司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之间关系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章程在他们之间发挥着类似合伙合同的效力,自签字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未来可能加人公司的其他股东的那些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但同时认为,公司章程作为一个整体,公司章程确定地发生效力的时间应是在公司成立之时,在公司章程经出资人同意后、国家登记主管机关批准之前,公司章程至多是附条件地发生效力,一旦发生登记机关拒绝批准章程的事实,公司章程就失去效力。如果章程记载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其对内效力也同样消失。       2.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       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在学说上没有争议,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公司终止,章程也就无存在的必要,即随之失效。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的解散并不是公司章程失效的原因。根据新《公司法》第82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见,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很大限制。 上一篇:公司章程的性质下一篇: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