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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形式效力

       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在公司章程的订立形式上,各国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书面形式和公证形式。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第11条、第25条、第61条、第66条、第82条的规定来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是没有异议的,唯对公证形式是否许可,未作禁止性规定。但根据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机关批准生效内容来看,对公证形式应是采取排除态度的。 上一篇:公司章程的主体效力下一篇:公司章程的制定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