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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对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就可成立,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而随时发行新股募集的一种资本制度。       由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一些国家的公司立法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了趋利除弊的折中选择。于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折中资本制度应运而生,它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尽管折中资本制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中,其表现形式及具体内容均略有差异,但概言之,在对公司资本的立法技术处理上,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       1.对公司资本的含义加以特别的限定。       例如,日本于1950年修正商法后,虽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对授权股份数不称为资本,另行规定:“公司的资本,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是指已发行面额股份的股款总额及已发行无面额股份的发行价格的总额。”日本商法的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公司资本限定为发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在这一点上,与法定资本制无异,可避免实行纯粹的授权资本制易使相对人对公司资本产生误解的弊端。       2.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       即在公司设立时,虽不必将全部资本认足,可以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但此种发行权限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德国规定为5年),并且首期发行数额不得少于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1/2(法国)或3/4(日本)。       3.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特别的限定。       例如,卢森堡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必须予以发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存在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际上是在公司设立和成立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这种折中的处理方式,亦可收到避免实行纯粹的法定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弊端之功效。有的国家在基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对授权资本制也有条件地予以认可。例如奥地利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包括增资)必须全部认购和发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有所例外,即附条件增资和授权增资时,允许采取授权资本制。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还是折中资本制,投资者对所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一般均无须一次缴足,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允许分期缴付股款。事实上,已认购尚未缴付的股款,也是对公司债务的一种确定的担保。当然,允许分期缴付股款的仅限于参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首批股东。尽管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相继修改公司法,改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但大都基于各自的国情对授权资本制加以种种限定,实质上多为折中资本制。在当今世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仍是三种并存的公司资本制度。从发展趋势上看,随着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汇融合,折中资本制度更可能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资本制度,德国公司法和法国公司法对法定资本制的修正,即明证。 上一篇:授权资本制下一篇: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