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1221

股东资格的取得

       依股东是否直接取得股份为标准,可以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凡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为原始取得。因原始取得方式获得股东身份的人称为公司的原始股东。原始取得又分为设立时取得和设立后取得两种。①       设立时取得,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取得公司原始股东资格。在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始股东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而在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始股东还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即认购了公司股份的其他人。设立后取得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因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来扩大其经营规模是较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增资)可以通过向原股东筹集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向公司股东以外的投资人筹集的方式进行。如果公司采取后一种方式增资,则原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自然因其向公司的投资也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派生取得,凡因受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此类股东则为继受股东。继受股东主要包括受让原始股东的出资或股份的人,以及因其他事由继受他人的出资或股份的人。 上一篇:股东的法律地位下一篇:股东资格取得的认定标准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