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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它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公司如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它变成了自己公司的股东,使公司具有了双重身份,这会给公司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导致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股本充实原则,亦称股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整个存续期间必须经常维持与已发行股本总额相当的现实财产。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则违背了股本充实原则,因为它必然会造成公司现实财产的减少,可能导致侵犯债权人权益的后果。法律之所以作如此限制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合二为一,混淆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使公司对外揭示的公司内部构成和条件与实际状态不符,损及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除外情况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消除股份时可以收购       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       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可以收购       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确保证券市场稳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收利润中支出,且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可以收购       采取这种形式的收购经股东大会决议,且在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上一篇:股东资格取得的认定标准下一篇:股东资格的继承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