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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一种因法定人员的提议而召开的会议。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是股东会的当然成员,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特别是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时。但召开股东会会议涉及筹备、组织、通知、会务、交通等诸多事务,且公司章程已经对定期会议作了规定,所以股东也不应当随意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否则今天这个股东要求召开会议,明天那个股东要求召开会议,后天还有股东要求召开会议,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为了既能保证股东权利,又能避免频繁召开会议,该条对股东行使提议召集权给予了必要的限制,只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这是必要的。       2. 1/3以上的董事       董事是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事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比较熟悉。当出现影响公司前途、股东重大权益、公司重大利益等问题,需要由股东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赋予董事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权。按照该条规定,1/3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负有公司监督职责,对于董事、经理等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等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情况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的,应当赋予其提议权。因此,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上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人员要求、比例限制,表明股东会的,临时会议并不是可以随时、随便就能够召开的会议。只有当公司需要作出重要决策,或者出现重大问题时,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一般性、经常性的问题,可以在股东会的定期会议上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法定人员依法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集临时会议,即法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人,必须召集临时会议,否则即违反法律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根据新《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股东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在出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时,应当在法定期限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主要情形有: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2/3时,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亏损总额达到了实收股本的1/3,那么,公司不仅没有达到其营利的目的,而且会使公司难以继续经营,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鉴于公司法对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而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的不同的规定,从公司经营的实际出发,将其确定为“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lO%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时,在大股东操纵公司的情况下,小股东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该条规定,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不论股东人数多少,公司都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对小股东提出事项或者方案的讨论,有可能使小股东赢得更多的股东支持或响应,从而作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决议。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在进行经营活动时,在遇有某一重大事项时,如果董事会认为此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股东年会已经举行或者还未到举行下次股东年会时,为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可以提议召开。一经监事会提议,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公司法在修改时新增加的条款,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 上一篇:股东会的职权下一篇:股东会的召集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