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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

       股东会是一种会议形式的公司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方式是召集股东会议。为召开会议所实施的必要程序,称为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必须由召集权人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集,才能行使其职权。       (一)召集权人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人为: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的召集权人有下列几类:       (1)出资最多的股东。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第4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       (4)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的召集权人为:       (1)在正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在特殊情况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3.公司终止时股东会的召集权人为:       在公司进行终止时,清算组执行清算业务范围内,实质上处于相当于董事会的地位,此时股东会仍然存在,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经股东会确认,而股东会的召集由清算组承担。      (二)召集的时间       根据新《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对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时间,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也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什么时候召开,《公司法》未作进一步的规定,实践中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召开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有第101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召开程序       新《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103条也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上一篇:股东会的种类下一篇:股东会的开会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