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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开会

       (一)股东会的主持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以下列次序确定:       (1)通常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不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此点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副董事长主持不再需要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不能或不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点也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不需要董事长指定)。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2)赋予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的召集和主持权。      (3)赋予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权,条件是: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根据新《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以下列次序确定:(1)通常情况下,由董事长主持;(2)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当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4)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5)在监事会不召集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会开会地点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召集地点未作规定,有关股东会会议地址没有强制性要求,选址不当也没有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从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董事会在确定股东会会议地址时应有义务照顾大多数股东的便利,节约会议成本,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召开为宜。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新《公司法》对股东会股东的出席资格未作出具体的技术性规定。无疑,只有股东才能出席股东会,但股东出席股东会也有许多具体情况,主要有:       1.数人共有股份时,共有人如何出席股东(大)会?新《公司法》未作规定。为简便起见,应要求股份共有人推选一人出席股东会。       2.法人作为股东时,如何出席股东大会?此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的人出席股东(大)会,人数可以是数人。       3.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宣告破产人如何出席股东会?前两者没有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后者对其破产财团的处分权已经丧失。此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破产管理人出席股东会。       4.股份质押时,如何出席股东会?如果为记名股份,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如果是无记名股份,由于出席股东大会需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需经质权人同意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后,才能出席股东大会。       5.新《公司法》第103条第4款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6.新《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一篇:股东会的召集下一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