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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记录

        根据新《公司法》第42条、第108条的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主持人、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经过签名后的会议记录就成为会议的证据,应予以妥善保存。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置备于本公司。 上一篇: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下一篇:董事会的概念和特征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