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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享有经营管理公司业务活动,对公司重大问题(股东会决策外的事项)进行决策的广泛权力。各国公司法都对董事会的职权作了规定。但各国公司立法规定董事会职权的方式不尽一致:(1)列举法,即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董事会的各种职权;(2)排除法,即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框定股东会的各种职权,排除股东会的职权外,赋予董事会行使公司的一切日常管理、决策权;(3)列举加排除法,即法律在以列举法明确规定董事会职权的同时,规定除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董事会授权行使。后两种方式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相吻合,为多数国家采用。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的权限,可以给人以一目了然之感,特别是在公司制尚未被人们真正了解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公司法均避免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的权限,一是法律难以通过列举而穷尽董事会应有的权限;二是具体细节应留给当事人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立法者没有必要去代替当事人设想他们可能面临的情况。因此,随着公司运作的不断规范,在适当时候,应考虑采用排除法来规定董事会的权限。       在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中,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法都有规定,董事会的权限要受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不得从事整个公司业务活动范围以外的活动,否则无效。第二,董事会在权限之内行使职权时,不得超出公司授予他们的具体权限范围。如果公司要授予他们具体权限,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或认可,否则,此类活动所造成的损失改由董事会集体负责。第三,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一般以前者为准,股东大会可以拒绝董事会的决议直至解散董事会。 上一篇:董事会制度的一般理论下一篇:董事会会议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