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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拥有对公司业务的领导权和决策权,但这些权力的行使是由董事会这个集体来实现的。其权力不能分解于董事个人,任何董事也不能以个人名义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也就是说,董事会的行动必须采取集体方式和遵守法定的程序。      (一)会议形式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一样,也分成普通会议(或叫例会)和特殊会议。所谓例会,就是定期召开的会议,可一年召开一次、半年召开一次或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召开会议的时间在公司内部细则中予以规定。所谓特殊会议,也称为临时董事会会议,是指根据特定主体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董事会。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之间,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特定主体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这是不定期的。      (二)会议通知       鉴于董事会会议的不同种类,对举行这两种不同的会议在通知上应有两种不同的要求:一是对定期会议的要求。在董事会举行定期会议之前,董事长应当确定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如邮寄通知书、专人送达通知书等方式,将董事会将于何时、何地举行、召集的事由等情况在会议召开一定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便全体董事和监事能够参加或者列席董事会会议。二是对临时会议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如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条件或者经特定主体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在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也可以不在会议召开法定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而只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董事会确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就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会议的法定人数       为了使董事会更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公司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成员数额。但由于各公司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很难规定出董事的具体数额,所以公司立法都对这个问题作出弹性较大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低人数及最高人数,具体人数由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营需要自主决定。同理,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人数不宜太少,那样不利于反映全体股东的利益、意志,不利于管理的民主化,容易形成独裁;不利于集思广益,集中各种人才的智慧管理好公司。相应地,参加会议人数也不宜太多,那样会影响决策的速度,降低办事效率,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的形势。因此,很多国家公司立法都对参加董事会议的最低董事人数作了规定。其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1)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人数只有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属合法;(2)只要有出席会议的董事法定人数中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董事会的决议,采取的行动应作为整个董事会的集体行动,因而对公司才具有拘束力。不满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通过的决议无效,对公司无拘束力。       (四)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必须对董事会会议的进程和实质性内容作出记录。会议记录一旦被会议主席签署,就作为会议已经召开,记录在案的决议已经被通过的证明。会议记录应该予以公开,并随时接受董事的审查和检阅。 上一篇:董事会的职权下一篇: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