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21-31001221

监事会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下,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由于不具备经营企业的能力与经验,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或者由于股东分散化导致的直接管理成本的无限增大,需要将企业经营权交给专业管理人员来掌管、执行。基于此,股东与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私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关心的是自己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而董事、经理却有着自己的利益驱动因素。正如亚当·斯密指出的,“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成员则纯粹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的董事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成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困难的事”。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董事、经理的决策不当、滥用权力甚至中饱私囊的行为势必引起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著名的“代理成本”。由此,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约束,以减少代理成本和控制代理风险的难题摆在了各国立法者面前。在这种背景下,公司监事会制度孕育而生,并通过各国公司立法的发展趋于成熟和完善。       (二)侵权制衡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发展与完善的依据       取得政权之后的资产阶级还将分权制衡的原则贯彻到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经济组织的治理中。有学者指出,公司制是分权制衡的国家治理模式在企业治理上的再现,是其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这一结论的得出,不仅是符合历史事实的,也是符合逻辑规律的。①公司是资产阶级运用分权制衡的理念创制国家治理制度之后,又依据同样的基本原理所创造的又一杰作。于是,仿照国家“三权力机关”分立模式,在公司中也分别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权力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正因为如此,江平教授指出: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②百年以来,公司治理引入“三权力机关”分立的观念在大陆法系风靡盛行,时至今日依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以出资者所有权为基础       从公司监事会权力来源看,出资者依据分权制衡理论将监督权授予自己选举出来的机构——监事会,由监事会代表出资者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的监督权。由此可见,监事会行使的职权是出资者赋予的监督权,是由出资者所有权决定的,是出资者所有权的延伸。如果董事、经理缺乏有效监督,有可能为己之利,以权谋私,对出资人的利益将造成损害,因此,监事会作为出资者监督权的主体,是公司正确经营的保障。 上一篇:监事会的设置下一篇:监事会的职权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