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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和第57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有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与核实,看其所制作表册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为了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情形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监事会、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及时向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监事会、监事在监督工作中,因情况紧急,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监事有权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监事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法律赋予监事的一项权利,董事会应当予以保障,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及时通知监事列席会议。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于监事的质询,董事会应当认真对待,给予答复,作出说明或者解释;对于监事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该采纳的及时采纳。       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监事行使调查权的条件是,出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所谓“异常”,是指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了不正常的变化。在此情形下,监事会、监事有权展开调查,公司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在必要的时候,监事会、监事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开展调查工作,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9.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一篇:监事会的组成下一篇:监事的任期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