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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

       根据新《公司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监事会会议有两种,一是定期会议,二是临时会议。       所谓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会议的召开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召开两次会议等,并明确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所谓监事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的会议。根据该条的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与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保证监事会会议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得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监事会会议的顺利召开和作出决议。由于不同公司的情况不同,对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要求也不同,所以法律不可能对此规定得十分具体、详尽,需要由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新《公司法》第56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及讨论后所得出的结论,具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监事讨论意见、决议通过情况等。 上一篇:监事的任期下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