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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具备一定资格、一定任职条件的人担任。由于各国公司制度不同,有的设有监事,有的没有设立。但大凡设有监事的国家,对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都是相同的。本书以董事的资格和义务为题加以阐述。       理论上一般把董事资格区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担任董事,消极资格是指董事任职的限制条件。      (一)董事的积极资格       有关董事的积极资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国籍条件       国籍条件,即董事是否必须具有其任职公司所在国的国籍。多数国家公司法对于董事的国籍不加限制,董事既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我国公司法也未作限制。只有少数国家要求董事必须具备国籍条件,董事或一定比例的董事必须具有本国国籍。如《瑞士债务法》第711条规定,如果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必须是居住在瑞士的瑞士居民;如果有多名董事,其中多数董事必须是居住在瑞士的瑞士居民。       2.身份条件       身份条件,即董事是否限于自然人。对此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担任董事,如意大利、德国、瑞士等。有些国家允许自然人和法人担任董事,如英国、法国等既允许自然人,也允许法人担任董事,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常任代理人。我国公司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结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实践来看,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3.持股条件        持股条件,即董事必须持有公司股份,具有股东身份。对此大体上有三种立法例: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董事必须拥有资格股。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5条规定:“每个董事必须拥有章程确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为使股东有权参加普通股东大会,这一数量不得低于章程要求的数量。一个董事在被任命当天不拥有要求数量的股份的,或在其任职期间停止拥有这一数量股份的,如未在3个月的期限内依法纠正其处境,视为依职权辞职。”二是明确规定董事不必是股东。如《日本商法典》第254条之一规定:“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三是立法对董事无资格股限制,但允许章程加以限制。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8. 02条规定:“一个董事不必是本州的一位居民或是公司的一个股东,除非公司组织章程或工作细则有此规定。”       4.素质条件       素质条件,即董事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条件。素质条件不是董事的法定条件,而是公司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条件。一般来讲,董事应当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主营业务,具有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投资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专业特长。       (二)董事的消极资格       董事的消极资格,是指董事若具有某种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就不可在一定期限内或禁止在某种任职期间或情形下担任公司的董事职务。从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来看,多数国家公司法对董事的消极资格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条文,少数国家则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董事的消极资格。如《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为董事:一、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二、受到破产宣告而未恢复权利者;三、被处以刑罚,其执行终了之日或不再执行者,未经过两年的。”《比利时公司法》还规定,法官、行政长官、公务员、公证人、公司审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我国公司法详尽规定了董事的消极资格。 上一篇:监事会会议下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