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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有:       1.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规定目的是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这里所讲的“法”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的规定。       3.依法制作。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作。例如,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原材料、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的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通过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实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计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在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公司负有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171条和第172条的规定,公司负有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如下义务:       1.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这是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会计账簿,是公司年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时的基本凭证,只有公司会计账簿准确、真实、完整,才能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才能确保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有的公司为了小集团利益,在账册上做手脚,设立两本账,一本是按规定设立的,如实记录公司的经济往来项目,但公司不将其对外,仅内部使用;另一本内容虚伪,该入账的不按规定人账,不该人账的违反规定入账,公司将其对外,以达到少纳税、逃避有关部门监管的目的。还有的公司为了逃避银行对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为了使公司提取、使用现金方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将公司财产不计入公司账册,以个人名义存储银行。这样做使公司在使用资金时不通过公司的财务部门,逃避了银行对公司经济往来的监管,势必造成公司乱用资金的现象,也给一些入侵吞公款提供了机会,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3.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这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公司必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拒绝、隐匿、谎报,如发生此种情况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是指独立的专门机构或人员接受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委托或根据授权,对该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的活动。现代公司的独立审计主要指会计报表审计,企业编制和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编制这些会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资料包括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按照新《公司法》第165条的规定,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评断,并根据审计结果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相关结论。      (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行使权利,新《公司法》第166条就向股东公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作了原则性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规定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多少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至于送交的期限,法律并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只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将财务会计报告一一送交各股东,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要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便供股东查阅。       3.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范围广泛,遍布于全社会。因此,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而且还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以尽可能地使广大股东看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上一篇: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下一篇:公积金的概念及作用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