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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程序

       合并不仅会对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也会对公司管理人以及公司的职员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各国在公司立法中都对公司合并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在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分别对合并的程序作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先要由合并各方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其授权人员进行初步洽谈,明确合并意向;然后制订合并方案,载明参与合并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合并的条件等,并经各方的董事会讨论通过。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公司是否合并作出特别决议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合并而解散的主要内容通知各股东,如果有无记名股东,还应发布公告。股东不同意参加合并的,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反对或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市价收买其股份,即购回股份请求权。这种权利在性质上属于股东自益权,得由每一股东单独行使,多数股东不能代替少数股东作出决定。实践中其程序通常是:(1)在股东会召集前,股东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契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2)不同意合并的股东应从合并决议形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记载有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的书面请求。(3)如果股东与公司已就股份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双方未就价格达成协议,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公司依裁定支付现款。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必须首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即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拟订的公司合并方案。股东会在审议此方案时,采取特殊决议程序,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事宜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订立合并协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合并方案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之后,就进入了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新《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时,由参与合并各方法定代表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和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对合并协议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但也有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韩国的公司法和商法,对合并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其中日本和韩国商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二者都对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协议应记载的事项作了规定,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一般来说,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参与合并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地、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名称和所在地;(2)参与合并公司各自的财产状况,合并后存续公司要增加的资本和公积金总额,或合并后新设公司的资本和公积金总额;(3)合并后存续公司合并时增加资本或发行新股的总数、种类和因合并而终止的公司的股东认购出资或新股事项,或合并后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参与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认购出资或股份事项;(4)对不同意公司合并的股东退股的处理办法;(5)对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6)对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的章程的修改或制定;(7)各参与合并的公司作出合并协议的股东会的召开日期;(8)合并的时间。       公司合并合同签订后,要提交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股东会审议批准,审议仍采用特别决议程序,合并合同经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的股东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适当的排列编制而成。财产清单主要包括公司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财产和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以及有价证券、债权等各种财产的情况。这两个报表是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财产状况的主要文件。     (五)通知、公告债权人及债权人异议程序       新《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超过以上期限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的,视为承认公司的合并。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       (六)实施合并       合并各方应根据合并合同的规定合并资本或股份,移交财产。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召开股东会,新设合并的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则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章程或制定新设公司的章程,并在股东会上通过。      (七)申报登记       完成上述程序后,当事人应持有关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申请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注销登记。上述登记被核准之日,公司合并即告完成。      (八)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必须进行公告,以向社会公众告知正式合并的有关事项。 上一篇:   公司合并的条件 下一篇: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