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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导致公司解散的事由,除了上述任意解散的事由外,还有强制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性强制解散,即在公司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解散公司、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行为一般都会导致公司解散,这些情形均属于行政解散。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因行政命令而产生的解散包括:公司因违法活动而被责令解散,以及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而被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       (二)人民法院打破公司僵局,依法强制解散       根据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三)公司破产解散      公司破产解散,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公司一旦出现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予以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公司即告消灭。因而,因破产而解散是公司解散的最主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一经解散即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使法人资格消灭的,它与清算的完结一同构成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解散必然跟随清算,例如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必进行清算,只须依法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程序即可。 上一篇:  公司任意解散的事由 下一篇: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