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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责任的形式

       公司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但其中核心内容为民事责任,且后两者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较少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因而一般所谓公司法律责任乃指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公司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指参与公司活动的民事主体违反公司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来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点:       1.设定民事责任的条文散见于各章。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责任一般分散规定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来执行,在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或者“罚则”一章中通常不作规定。我国《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只有3条,即第207条、第214条和第215条。       2.责任形式多样性和单一性结合。所谓多样性,是指公司民事责任既有违约责任形式,也有侵权责任形式,还涉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其他责任形式;在这些责任中,既有责任个别存在形式,也有责任竞合形式。所谓单一性,是指公司民事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形式外,基本不涉及其他诸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从而体现了公司民事违法行为主要是侵害权利人财产权益的特点。       3.民事责任顺位优先,即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涉及的财产责任并存且责任人财产不足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5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前所述,公司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对当事人受损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则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惩罚,前者属于私法责任范畴,后者属于公法责任范畴。责任总是与法律所救济的权利相对应而存在的,责任顺位的优先也意味着权利顺位的优先。因此,民事责任顺位优先实际上是“私权优位”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顺位优先,其适用主体只指公司。4.责任连带。《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出资填补责任、第95条规定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承担的责任等均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对权利受损者的保护更为迅速和有效。如果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法定共同义务,且具有共同过错时,《公司法》规定连带责任来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体现了《公司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重的立法宗旨。       5.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前者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后者是指侵害国家、集体、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值得指出的是,《公司法》修订后,完善了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不仅增加了民事责任的条文,还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增加了有关主体的义务设定,如第六章中对公司负责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义务作为责任的前提,增加相关主体的义务设定,必然是对责任的强化。二是强化了民事责任诉讼实现机制,如一些条文中股东诉讼,提高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使民事责任功能的实现有了程序上的保障。      (二)行政责任       公司法上的行政责任,是指公司法律关系的主体因实施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集中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方式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纠正违法行为。       公司法上的行政责任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责任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义务但不构成犯罪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必须以违反行政义务为前提。行政义务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协商性。当公司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时,必然会损害国家对公司的行政管理活动,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因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必须以当事人违反行政义务为前提。       2.行政责任虽然具有惩罚性功能,但其惩罚后果没有刑事责任严重。具体到《公司法》,就是对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但是又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3.行政责任的主体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不仅参与公司的各主体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而且与公司成立存续有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都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从责任形式来看,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又包括了不同的形式。       4.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只有国家专门的行政主管机关才能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而且行政机关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职责、条件、程序和规则进行,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责任       公司法上的刑事责任是指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我国立法体例,《公司法》只对涉及公司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不规定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具体的刑罚。《公司法》修订前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烦琐,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17个可能涉及公司犯罪的条文均在末尾缀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新《公司法》对原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将原来17个条文规定的内容集中到一条来表述,即第21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调整,《公司法》与《刑法》公司犯罪的规定能够得以较好的协调和衔接,既说明涉及公司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表明涉及公司的刑事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理。从《公司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涉及公司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法》和《刑法》均有对应条文规定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集中体现于法律责任一章中,其中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事犯罪理论,犯罪除了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外,还应当具有触犯刑法和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因此,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及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由《刑法》来规定,追究公司法上刑事责任也必须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这一要求,《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其他有关章节的条文均涉及严重违反《公司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其罪名包括: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2.与《公司法》相关的法律和《刑法》均有对应条文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犯罪行为。如《证券法》第188条规定了公司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第189条规定了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并发行证券的行为,第231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则进一步将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刑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人员行贿罪,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尽管在《公司法》上还找不到对应的条款规定,但根据前述对公司法上法律责任的界定,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广义上的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包括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或者说,自然人和单位均可能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主体。一般来说,犯罪行为由自然人实施较多,但在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当中,单位也是犯罪的主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一般都要求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为构成要件。       3.犯罪的主观方面基本为故意犯罪,过失一般不构成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上一篇:  承担公司法律责任的主体 下一篇: 民事责任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