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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1.欺诈取得公司登记。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主要指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根据新《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对以上行为,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另外,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采取不同方式欺诈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是以虚报的注册资本金额为准,而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则规定了具体数额标准。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过程中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等需要加重处罚的情节。       2.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行为。根据新《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股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股东、发起人的瑕疵出资和虚假出资行为。       1.瑕疵出资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情形。瑕疵出资的发起人、股东由于各种原因致使不能出资或不按期出资,各种事实也能清楚表明他们没有按规定出资,并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瑕疵出资的行政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应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虚假出资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实际上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还制造其他事实来掩盖自己的未按规定出资行为,因此虚假出资者有明显逃避出资的故意。对于虚假出资的行为,新《公司法》第200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中介机构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1.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中介机构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介机构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中介机构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司登记机关相关责任人员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政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的对符合要件的公司进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在设立过程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要依法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能进行登记。否则,对公司登记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冒用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211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篇:  民事责任 下一篇: 刑事责任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