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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以骗取公司登记为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个罪名主要针对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单位。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包括个人和单位)违反公司法规定,未将认缴的出资货币或实物向公司作实际交付或未按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已经投入公司的资金擅自抽走,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公司登记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公司登记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公司登记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这个罪名主要针对公司登记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第403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一篇: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下一篇: 公司存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目   录: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