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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外部转让

      (一)股东应当依据法定的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会发生新股东进入公司的情况,而新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并不一定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该条规定仅是对股权转让的原则性规定,赋予了股权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异议权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于推动股东之间的合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程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股东以外的人可以参加股东股权的拍卖、变卖,并由此购得股东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即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受让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其他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再以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为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转让股权的裁定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依据。 上一篇:股权的内部转让下一篇: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