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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挪用公司资金;(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6)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上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下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