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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运行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与执行者,公司一般经营事项的决策、公司经营状况的自我监督、公司具体的事项的执行等都是由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负责,他们在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具有很大的权力,是公司运行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同样,赋予权力的过程中也会带来义务的履行,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力、漠视义务、不遵守职业操守等,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民事责任       这是董事的一项特殊民事责任。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尤其是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股份公司中,董事会的地位更是显赫,几乎决定着公司的命运,因此,保证董事注意忠诚、勤勉义务,尤为重要。新《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以确保了董事在做决议时,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所得的返还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对公司的业务秘密和财务状况等了如指掌。这些权力和信息能为个人带来一定的利益,在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博弈中,董事、经理有可能进行自利、自营行为,从事有违竞业禁止的行为等。新《公司法》第149条以列举的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为予以禁止:(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特别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新《公司法》第153条配以相关的诉讼启动程序来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一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下一篇:公司财会制度的概念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