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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外商投资的公司;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①上述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述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一、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机关及其职能       根据我国《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地讲,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地方各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内部分别设立有企业登记注册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性工商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制定或参与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指导本系统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省辖企业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或参与制定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指导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级所辖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以及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或参与制定辖区内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上一篇:   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登记手续   下一篇:  我国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目   录: 小企业创办与经营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