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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因其要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财产,故而又称资本充实原则。由于在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即代表公司的财产,而在投入运营过程中,会因为赢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为了预防公司注册资本的实质性减少,制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切实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维持原则便应运而生。其典型规定如:(1)亏损先行弥补。公司税后利润必须首先弥补亏损,在亏损弥补之前不得分配盈余。(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的利润必须提取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资本,扩大生产等。(3)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在无亏损但也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不得分配股利。(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公司的股份或将其收为质物。       英美法上也实行资本维持原则。根据英国公司法,公司一般也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股份;子公司一般不得成为其母公司的股东;公司一般不得用资本金来支持股息,等等。《美国商事公司示范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一篇:资本确定原则下一篇:资本不变原则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