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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设立上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分。我国新《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这说明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也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分。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或出资额,不向他人招募资本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依该设立方式,公司设立人或发起人只要认足或缴足了股份或出资额,即可登记成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自身性质所决定,必须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均由全体股东出资所构成,股东出资比例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既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投人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聚集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上一篇: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下一篇: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目   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目录 上海经济园区招商中心:金山注册公司,嘉定注册公司,崇明注册公司,上海注册公司